因小区内无自行车存放地,为了保证区内管理秩序、消防通道畅通和行人安全,原告花费人力物力对服务小区的用车进行统计和观察,根据使用者用车习惯和管理区域内的特点,寻找合适的单车停放点并在确定的区域做好标识,引导使用者集中有序停放。同时物业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将区内随意停放之单车及时发现、及时清理并摆放整齐。
原告认为,乱停放现象虽是使用者所为,但单车隶属于被告所有,且被告对于使用者的使用行为缺乏提示和监管,导致乱停放现象的肆意发生,对此被告应承担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原被告虽未达成相关管理约定及委托关系,但原告对大量单车的管理同时保障了单车不会被随意损坏及丢弃。
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单车随意停放至私人车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车位、绿化带等管理费用10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