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税漏税……近日,围绕演员郑爽的相关事件引发了一次“舆论风暴”。在税务和广电管理部门宣布对此进行调查后,部分演艺人员、公司的偷逃税问题再次站到了风口浪尖。
与郑爽相关的争议尚未消散,“多名演员工作室接连注销”的信息多次冲上热搜。
实际上,明星工作室向来被外界认为是避税的常见手段。但是,在监管部门宣布坚决查处整治偷逃税等问题之际,这一波“注销潮”难免引起外界猜测。
“旧戏重演”,明星扎堆注销公司
天眼查APP显示,今年以来,多位明星及其亲属的关联公司注销,涉及魏大勋、姚晨老公曹郁、何炅父亲、邓超、唐嫣、文章、马薇薇、那英(后撤销简易注销公告)、赵本山、朱正廷、孟美岐、吴宣仪、沈腾、井柏然、王千源等。
例如,4月14日,与演员唐嫣、文章相关的上海唐嫣影视文化工作室、上海路路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4月16日,与演员邓超相关的安吉慧形慧影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4月26日,与演员魏大勋相关的上海勋花影视工作室和上海魏大勋影视工作室注销;4月29日,上海东晖相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演员靳东在该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
公开资料显示,郑爽、黄晓明、何炅、黄圣依、唐嫣、赵薇等75位艺人名下相关公司共有647家,其中已注销200家。
实际上,成立个人工作室一直被认为是明星避税的常见手段。
依照税法规定,如果明星以个人身份拍戏,那么明星要承担最高40%的劳务报酬所得税,但如果通过工作室参与到演艺活动中,那么就可以通过“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类目报税,只承担5%~35%的税率。看似相差不多,但个人收入的的缴税基数是“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的缴税基数是“利润”。通过种种“成本扣除”后,明星缴税额度就能大幅降低。
郑爽被举报“天价片酬”“偷税漏税”一事最终结果未出,明星一开始扎堆注销工作室、关联公司,令外界注目。有网友提出质疑: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架势。
值得注意的是,明星扎堆注销关联公司已不是第一次,在此之前,2018年的霍尔果斯“大逃亡”依稀在目。
2010年,西部边陲小镇霍尔果斯在政策红利的背景下,为文娱产业发展提供多项优惠。其中最著名的是实行“五免五减半”的税收政策,即入驻企业均可享受所得税五年内免征、五年后减半的优惠。
此利好政策一出,整个影视圈趋之若鹜。
在鼎盛时期,霍尔果斯曾有超过数千家影视传媒公司前来注册。这些公司的高管、股东中,不乏范冰冰、冯小刚、吴秀波、陈坤、刘涛等耳熟能详的名字。同时,华谊兄弟、光线传媒、博纳、乐视、华策、欢瑞世纪等影视头部企业,也纷纷在霍尔果斯布局。
《战狼2》《一出好戏》《老炮儿》《从你的全世界路过》等热门影片,出品方中均有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参与。其中,吴京主演的《战狼2》,6家出品方中有3家来自霍尔果斯,
“最近在网上流传,说霍尔果斯贡献了影视半壁江山,但并不完全准确,应该是另外半壁正在来霍尔果斯的路上。”2017年5月,财税科技公司神州易桥董事长彭聪在央视财经频道《对话》栏目上说道。
不过,这些企业中很多是空壳公司。很多明星工作室,注册资本仅为1万元,既没有办公场所,也没有任何员工,负责人甚至从来没有到过该地。
2018年1月起,霍尔果斯政策开始逐步收紧,暂停增值税返还和个人所得税优惠两项政策,要求注册企业“一址一照”,实体办公。同时要求2017年公司企业利润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的企业进行税务自查等。
当年6月开始,当地出现影视公司“注销潮”。根据天眼查APP数据,到当年10月,与霍尔果斯相关的企业中有2298家企业状态已经显示为“注销”。因为申请注销的公司太多,《伊犁日报》当年8月27日仅一天就刊登了25则“注销公告”。
公司“因税而来”,也“因税而去”。
海南,影视行业新的避税圣地?
继霍尔果斯之后,影视行业又把眼光放到了海南,齐聚“天涯海角”。
今年1月28日,王一博在海南成立了一家文化科技公司,名为海南博远,所属行业为娱乐业;3月25日,马伊琍成立海南树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月30日,歌手那英在海南成立了鼎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3月31日,演员阚清子成立三亚巨之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个人持股100%。时间往前推,2020年8月,沈腾在海南成立了海口那可是家大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个人全资持股。
天眼查数据显示,自2020年5月至今,海南省影视公司注册数量已达2300余家。其中,既有明星个人控股的影视传媒企业,也有娱乐影视行业的龙头。比如,阿里成立海南阿里巴巴影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完美世界、唐人影视、华谊、光线传媒等影视企业,也已都在海南布局。
外界认为,明星和大公司扎堆涌向海南,同样是为了政策红利。
根据海南自贸港的政策优惠,除了负面清单行业以外,全省、全行业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降至15%的优惠,大大降低在海南注册企业的税负。同时,海南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至15%。这对明星而言,能够节省一大笔税款。
2020年5月,海口市政府又印发了《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出台了23条对影视行业利好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对落户海口的影视企业给予了力度颇大的税费优惠和奖励政策。
在支持影视企业落户方面,海口规定,对在海口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给予100%奖励。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为了鼓励知名电影创作人(编剧、导演和演员)在海口投资设立影视企业,海口规定:电影作品票房累计达20亿元(含)以上的编剧、导演和曾主演电影票房累计达30亿元(含)以上的演员,在海口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公司并控股2/3以上,公司名称须有“海口”字样,公司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电影片头出现公司名称或动态LOGO超过3秒且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为支持影视作品播映,海口规定: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6套)黄金时段(19点至21点)首播,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入电影院线上映并且票房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达到3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达到5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这“23条”涵盖了从剧本开发、拍摄制作到上映、展映、从业人员奖励等方方面面的奖励补贴政策,一些优惠政策设立之初就已立门槛。比如,海口规定,“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是指在海口市辖区内注册且从业人员7人(含)以上的影视企业。这就避免了霍尔果斯曾出现的“空壳公司潮”。
“23”条出台至今约一年时间,和霍尔果斯相同的是,海南也迎来热闹非凡的开局。至于结局如何,还待时间检验。记者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