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经营创意项目,不能撞到知识产权的红线上,做到合规经营才能长久发展。
▲资料图:《甄嬛传》宣传海报截图。
文 | 克鲜
(相关资料图)
16位退休阿姨包了个剧组,赴横店翻拍《甄嬛传》的微视频火了!据报道,阿姨们穿清宫服饰、绾发髻、上宫妆、背台词、摆身段,和“皇上”飙对手戏,玩得不亦乐乎,出演了《甄嬛传》中“滴血验亲”等名场面。
阿姨们过足了戏瘾,网友们也在弹幕里感慨着“感觉阿姨们好幸福”,还有敏感的网友想到:这么搞会不会构成侵权?这的确问到整个项目的软肋上了,还得把这个严肃问题讲明白。《甄嬛传》制作方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已经在准备材料给视频平台,要求下架相关视频。
《甄嬛传》改编自吴雪岚(流潋紫)所著小说《后宫·甄嬛传》,目前版权归属于乐视公司。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非经授权,以及支付报酬是不能使用、表演作品的。
不过,《著作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原则,比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个就算“合理使用”而非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基于“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按照知识产权法专家王迁教授的相关解读,“免费表演”既不能向公众收费,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他举了一个例子解释,像餐厅里的驻唱歌手,哪怕没有向歌手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向就餐者收取额外费用,但是这种表演不属于“免费表演”,因为营利场所的这种表演就是一种招揽客户的手段。
如果就是一群阿姨自发组织拍《甄嬛传》的微电影,纯粹是阿姨之间“自娱自乐”,这就相当于单位年会、学校内部表演当中,唱了歌曲、演绎了影视剧的经典片段,这当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而商业公司组织阿姨们“参演”《甄嬛传》,确实有营利因素。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即使不是靠微电影上映赚钱,但通过让阿姨“参演”《甄嬛传》而营利,仍属于利用《甄嬛传》经营,其中有侵权风险。
此外,还要看到,经营方似乎还没有意识到项目的著作权问题,甚至在采访中还表示“后续还会拍《情深深雨濛濛》”。若没得到该剧原作者琼瑶的授权,则属于实打实的侵权。
退休阿姨们老有所乐,过戏瘾,“自娱自乐”并不涉及侵权问题。但商业公司以此经营,就越过了“合理使用”的边界,可能面临著作权侵权争议。希望这个“圆梦”产业越做越红火,但前提是不存在著作权问题。
普通游客参与“翻拍”经典影视剧,或许能成为各类影视基地和摄制团队的业务“蓝海”,有着广阔的前景,但必须做到合规经营,不能撞到知识产权的红线上。该公司不妨直接向版权方申请授权,或者剧本中删除“甄嬛”,就演演清宫戏。
撰稿/克鲜(媒体人)
编辑/徐秋颖
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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