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阿尔茨海默病是否影响遗嘱效力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霞提供的徐强的自书遗赠是否有效,徐强遗产的两位继承人是否应赔偿款项给李某霞。
一审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诉求之后,李某霞提起上诉,称在法院进行鉴定机构摇珠过程中,四个鉴定机构具有同等资质,其中三个鉴定机构均表示依据本案材料,无法进行行为能力及精神鉴定,足以说明本案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医学条件。况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徐强无法写出完整句子,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明显与其提交的徐强所写的三份遗嘱相矛盾。
徐强的后人则称,徐强2008年5月12日仍处于阿尔茨海默病期间,且情绪异常。李某霞亦确认徐强5月12日当天突发高烧。同时,MMSE量表显示徐强不具备书写能力,但仍可进行摹仿。结合徐强的病史、5月12日的精神状态及MMSE量表,不排除徐强是按照他人事先写好的遗嘱进行摹仿。
此外,徐强的晚辈与徐强感情深厚、关系亲密,徐强将房屋如此巨额的财产不留给后人,转赠他人不符常理。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徐强书写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此,原审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依据徐强的门诊病历、出入院资料、MR诊断报告书、MMSE量表等材料,并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场并陈述意见的情况下,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李某霞称该鉴定仅询问了案件利害关系人即做出,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报告显示,该报告参考的材料除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外,还有头颅CT等影像学检查结果。
徐强的MMSE测试量表显示,徐强无法自主书写完整句子,但具有抄写能力,故徐强实际书写了涉案遗嘱的情况与该量表测试结果并不冲突,亦无法排除该遗嘱系抄写的合理怀疑。
此外,李某霞照顾徐强是其作为保姆的职务行为,已经获得相应报酬,亦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