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5203条,上传存储于“腾讯微云”其个人账户内。随后,郭某某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郭某某批准逮捕。12月30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思明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1日,思明区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提供履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从严惩处。本案的处理有力打击了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