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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悔罪表现获轻判
2013年9月27日,被害人黎某报警。同年10月,公安人员先后将麦某、阿连抓获归案,后麦某家属向黎某退还赃款人民币5万元。2014年5月21日,公安人员将阿珍抓获归案,后阿珍向黎某退还赃款人民币35500元。2015年7月4日,公安人员将何某抓获归案。案发后,何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谅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能当庭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黎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