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2
法律应用应考虑人性伦理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惠律师表示,《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责。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责,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唐惠说,于欢作为儿子,面对寡不敌众、母亲被侮辱的具体境况,家庭角色、人伦道德都决定了他必须起身反抗以保护母亲,这符合社会大众伦理道德,符合人性。当他拿起刀子时,置身于当时特殊处境和状态中,社会常识告诉我们,不可能再像要求普通人一样要求他冷静思考。因此,对于被告人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必须放在本案特殊的环境中考虑,按照人性的正常伦理思维去考虑于欢行为的尺度、分寸。也就是法律是超越人性,还是理解人性。对人性、伦理道德的精确判断,显示了法律的智慧,这也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尺度。于欢保护母亲的行为造成死伤的严重后果,法律即要保护被告人于欢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既要考虑法律规定,也要考虑人性、伦理道德。
观点3
被害人是否有侵害行为很关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赵良善说,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因系被害人一方集结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正当方式讨债引发的,未认定被告人于欢是否遭殴打。但被告人于欢辩称自己是在遭对方殴打后实施的侵害行为。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被害人是否实施了侵害行为,被害人的侵害行为主要表现在是否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有殴打行为。如果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有侵害行为,于欢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刑法》规定,如果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可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此罪基础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由于造成了严重结果,“免除处罚”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