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支持亲子鉴定 男方需付抚养费
庭审时,阿南称,在女方承诺一星期内打胎的情况下,他按协议预付了1.5万元,后女方多次推脱未找他领取协议余款,按双方的约定女方领取1.5万元后应已终止妊娠,现女方又生下小孩,他有理由怀疑小孩不是他的亲生小孩,要求对小孩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认可小孩是在恋爱期间怀上的,从未提及或怀疑小孩与阿南不存在亲子关系。阿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小孩为阿铃与他人所生,根据人类生育规律及医学常识可知,即使阿铃在2016年3月2日终止妊娠,至2016年6月18日止阿铃在此短短3个月内不可能完成再次怀孕到分娩生下小孩的过程,所以阿南申请对小孩进行亲子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哺乳期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原则,法院准许女方阿铃抚养小孩。结合阿南的工作及其工资收入,法院依法酌定阿南应从2016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给阿铃小孩抚养费998元(3329.56元×30%)给阿铃,直至小孩18周岁止。